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辦理方式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2月13日府教學字第1090036870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三、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教師受派公假、公差期間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由教師以調(補)課方式處理(第3條)。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第4條)。學校教師依疫情指揮中心管理機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依前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