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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數位發展部訂定「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7月3日府計資字第1150145950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及逐點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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